行政处罚信息摘要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汴市监处字〔2023〕1号 | |||
当事人基本情况 | 个人 | 姓 名 | 许小妮 | |
组织机构代码 | ||||
单位 | 名 称 | |||
组织机构代码 |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 | ||||
违法行为类型 | 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 | |||
行政处罚内容 | 1、责令停止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 2、罚款2700元。 | |||
作出行政处罚 决定机关名称 | 开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 | 二〇二三年一月九日 |
开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汴市监处字〔2023〕1号
当事人: 许小妮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住所(住址): 开封市祥符区榆杏大道中段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
2022年8月9日,开封市祥符区烟草专卖局执法人员根据群众举报依法对开封市祥符区榆杏大道中段当事人在路边经营的手推车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有涉嫌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违法行为,并在当事人小推车内查获涉嫌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卷烟:利群(楼外楼)2条、黄金叶(小目标)3条、云烟(细支云龙)9条、中华(硬)2条、黄金叶(硬帝豪)17条、黄金叶(硬红旗渠)16条、双喜(莲香)5条、利群(软蓝)5条、利群(硬)5条、贵烟(跨越)8条、共计10个品种72条卷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三十二条和《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二条的规定,2022年9月13日,该局将本案移送至我局依法处理。经查,每条卷烟购进数量、售价如下:利群(楼外楼)2条,每条进价190元,每条售价200元;黄金叶(小目标)3条,每条进价130元,每条售价140元;云烟(细支云龙)9条,每条进价140元,每条售价150元;中华(硬)2条,每条进价440元,每条售价450元;黄金叶(硬帝豪)17条,每条进价100元,每条售价110元;黄金叶(硬红旗渠)16条,每条进价100元,每条售价110元;双喜(莲香)5条,每条进价140元,每条售价150元;利群(软蓝)5条,每条进价170元,每条售价180元;利群(硬)5条,每条进价250元,每条售价260元;贵烟(跨越)8条,每条进价220元,每条售价230元;共计10个品种72条卷烟,总进价10770元,货值金额11490元 。对于这批卷烟当事人未进行销售,开封市祥符区烟草专卖局对涉案烟草的核价金额为11490元。当事人自开始经营烟草制品业务至今未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因是个人生意,当事人未建帐。
1.当事人的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身份;
2.开封市祥符区烟草专卖局移送函及相关文书(共30页),证明当事人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的事实;
3.对当事人的《询问笔录》一份,证明当事人购进卷烟的品种、数量、销售价格、违法经营总额、获利情况及无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事实。
以上三项证据均由当事人分别签字确认。
2022年12月28日,我局向当事人送达了汴市监工商告字〔2022〕59号开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行使陈述、申辩权。
本局认为,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六条“从事烟草专卖品的生产、批发、零售业务,以及经营烟草专卖品进出口业务和经营外国烟草制品购销业务的,必须依照《烟草专卖法》和本条例的规定,申请领取烟草专卖许可证”的规定。依据《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通则》第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及第七条第四款“从轻行政处罚是指在依法可选择的处罚种类和处罚幅度内,适用较轻、较少的处罚种类或者较低的处罚幅度。其中,罚款的数额应当为从最低限到最高限这一幅度中 30%以下的部分。”的规定,建议对当事人作出从轻行政处罚。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责令停止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经营总额20%以上50%以下的罚款”之规定,建议对当事人作以下处罚:
1、责令停止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
2、罚款2700元。
当事人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纳到建行开封市金明支行,帐户:开封市财政局非税收财政专户,帐号:41001555519050000221,逾期不缴纳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开封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开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印 章)
2023年1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