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
开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汴市监示价罚字〔2022〕17号

行政处罚信息摘要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市监示价202217

当事人基本情况

个人

 

开封市百氏康医药连锁有限公司杏花营农场大药房

组织机构代码

91410211MA9H09Q09N

单位

 


组织机构代码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


违法行为类型

未明码标价销售药品

行政处罚内容

罚款500元整。


 

作出行政处罚

决定机关名称

开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

二〇二十一二十九

开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市监示价202217

 

当事人:开封市百氏康医药连锁有限公司杏花营农场大药房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    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10211MA9H09Q09N                             

住所(住址): 开封市杏花营农场农垦路43号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  陈峰                                

2022917日,开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示范区分局执法人员对位于开封市杏花营农场农垦路43号的当事人进行日常监督检查。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在当事人销售区域内有未明码标价销售药品的行为。在当事人销售区域内执法人员共发现有1种品牌的药品:健姿牌奥利司他胶囊,数量:2,国药准字H20100190,[包装]:铝塑包、7/板、4/,生产企业:杭州中美华东制药有限公司,生产地址:杭州市莫干山路866号祥符桥。以上产品共12盒,均无价格及其他可告知消费者产品信息的价格标签,执法人员现场拍照取证。

经查,当事人未明码标价销售的健姿牌奥利司他胶囊的进货价、进货数量、销售价格、销售数量如下:健姿牌奥利司他胶囊采购单价101.21元,采购数量2,采购金额202.42元,销售数量0瓶,获利0元。经认定,当事人的违法金额为202.42元,违法所得:0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药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其经营资格;

2、当事人提供的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委托书一份,证明被委托人身份及所授权的权利;

3、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制作的《现场笔录》一份、《询问笔录》一份、现场检查拍摄的照片一张、当事人提供的进货票据1,证明当事人的违法事实及违法销售的药品的数量及获利情况。

以上证据均由当事人签字按指印确认。

20221121日,我局向当事人送达了开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汴市监示价告字〔202217号),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行使陈述、申辩权。

当事人未明码标价销售药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经营者销售、收购商品和提供服务,应当按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明码标价,注明商品的品名、产地、规格、等级、计价单位、价格或者服务的项目、收费标准等有关情况。”的规定。

依据《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2021版)》11.1.3,依据《价格法》第四十二条实施的行政处罚,裁量等级:从轻。违法情形:初次违法;或者具有《通则》规定的其他从轻处罚情形。裁量基准: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 0.15 万元以下的罚款。鉴于在调查过程中当事人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且是初次违法,决定对当事人作出从轻行政处罚。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二条“经营者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作以下处罚:

罚款500元整。

    当事人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纳到建行开封市金明支行,帐户:开封市财政局非税收财政专户,帐号:41001555519050000221,逾期不缴纳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开封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开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印 章)         

   2022年11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