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
开封市顺河回族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汴顺市监处字〔2023〕3 号

开封市顺河回族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汴顺市监处字〔2023〕3 号

 

当事人:开封市现代科技中等职业技术学校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  

登记号:豫教民141020030001170号              

地址:河南省开封市新宋路75号

举办者:窦玉青

身份证号:420111197009104290

案件来源及调查经过:

2022年5月25日,开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下达案件交办书,称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广告监测平台监测到开封市现代科技中等职业技术学校涉嫌在其自设网站http://www.kfxdkj.com/发布虚假广告,要求顺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按照有关法律立案调查处理。我局于2022年6月7日立案调查。经过对当事人涉案网站检查、涉案网站虚假广告内容公证、询问当事人等提取了相应证据材料。  

在立案调查过程中,本局未采取行政强制措施。

(案件事实)经查:

经查:当事人为了对学校进行宣传及学校内容通知、文件的发放、宣传职业教育、招生等目的开设网站http://www.kfxdkj.com/。网站由金明区智联网络技术服务中心负责广告内容的设计及发布。2022年2月10日,当事人和金明区智联网络技术服务中心公司签订合作协议,广告费用为6500元。当事人利用其单位自设网站发布如下四条虚假广告事实:

第一条:该网站在在“首页>>新闻中心>>学校新闻”位置发布有“财政部重点扶持学校 免学费,助学金,雨露计划。”

现查明,当事人宣传的“免学费”,是指每年学生学费补助政策,分专业补助1900元或2100元。助学金为有条件获得。当事人宣传的“免学费”实际上是免部分学费,并不是免全部学费。

第二条:该网站在“首页>>专业设置>>精品专业”位置发布有:“3+2五年制大专在我校学习3年,后2年直接进入开封大学学习”

现查明,当事人宣传的“直接进入开封大学学习”需中招考试成绩200分以上的,才有资格上3+2五年制大专。

第三条:该网站在“首页>>学校概况>>办学特色”位置发布有:“全国优秀鉴定站:技师证、职业资格证,工资比同类学校学生每月多发600-1000元。”

现查明,该校宣传的“技师证、职业资格证,工资比同类学校学生每月多发600-1000元” 实际上是学生取得技师证、职业资格证后,工资比同类学校学生每月多发600-1000元。多发的工资是因为取得资格证才能获得,同类学校之间并无差别。

第四条:该网站在“首页>>学校概况>>办学特色”位置发布有:“征兵重点学校:武装部授予我校征兵培训基地,我校学生符合征兵条件的优先应征入伍,大专学生入伍直接提升士官,本科学生入伍直接提升干部。”

现查明,实际情况为国家征兵政策2010年以后大学毕业生应征入伍,享受士官待遇。本科院校进入部队,享受副连级别,一年后转正,非直接提升士官或干部。

综上,当事人利用自建网站发布上述虚假广告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五项,构成发布虚假广告的事实。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经营主体资格及我局具有管辖权。

证据二、负责人及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委托书一份,证明负责人及被委托人的身份、权限,及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证据三、工业和信息化部政务服务平台ICP/IP地址/域名信息备案管理系统截图一份,证明开封市现代科技中等职业技术学校是网址为http://www.kfxdkj.com/网站的主办单位。

证据四、询问笔录一份,当事人在其单位网站发布的违法广告内容截图一份(3页),开封市大梁公证处公证书一份,证明当事人发布违法互联网广告的行为及事实。

证据五、电子数据证据提取笔录一份,证明证据提取过程合法有效。                        

证据六、网站维护协议书及广告费用支付凭据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当事人支付的广告费用。                     

以上证据均有出证人签字确认。

案件性质:当事人发布虚假广告。     

自由裁量理由等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当事人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如实交代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建议从轻处罚。

处理意见及依据:当事人利用自建网站发布虚假广告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五项“ 第二十八条 广告以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欺骗、误导消费者的,构成虚假广告。广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虚假广告:(五)以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欺骗、误导消费者的其他情形。”之规定,构成了发布违法广告的事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五条 违反本法规定,发布虚假广告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两年内有三次以上违法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广告费用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之规定,同时鉴于在调查过程中,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具有从轻处罚情节。

结合《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合通则和裁量基准》3.1.1,裁量等级为“从轻”,裁量基准为“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3以上3.6倍以下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20万以上44万元以下罚款”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做出如下处罚:

1、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违法广告,并消除影响;

2、罚款2万元。               

当事人在接到本处罚决定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中国工商银行开封市鼓楼街支行(开封市财政局非税收入财政专号,账号1703020309049036297)。逾期不缴纳每日按罚款总额的3﹪加处罚款;拒不缴纳的,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不服此决定,可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开封市顺河回族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依法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或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                           

 

 

 

 

开封市顺河回族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三份,一份送达,一份归档,一份报送上级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