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
处罚信息公示:汴市监自贸处字〔2023〕1号

当事人:朱卫杰(以下简称当事人);

性别:

民族:汉;

出生:1990315日;

住所:开封市龙亭区十八大街郑开大道南150米路西;

身份证号码:410224199003153926

2022109日我局接到开封市祥符区烟草专卖局案件移送函(汴祥烟移【2022】第035号)反映朱卫杰未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三十二条的有关规定,构成无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违法行为,希望市场监管部门查处开封市祥符区烟草专卖局将涉案烟草制品一并移交,具体内容为:中华(软) 3条、中华(硬) 1条、钻石(荷花) 2条、利群(软长嘴) 3条、利群(硬) 1条、利群(楼外楼) 2条、利群(长嘴) 2条、黄金叶(硬帝豪) 14条、黄金叶(硬红旗渠) 7条、利群(新版) 6条、黄鹤楼(硬8度) 4条、南京(十二钗烤烟) 4条、贵烟(跨越) 3条、黄金叶(天香细支) 1条、天子(中支) 1条、玉溪(创客) 2条、娇子(格调细支) 2条、好猫(细支长乐) 2条、黄鹤楼(硬峡谷情细支) 2条、利群(江南韵) 2条、黄金叶(黄金细支) 1条、利群(西子阳光) 1条、黄金叶(爱尚) 1条、黄鹤楼(天下名楼) 1条、泰山(白将细支) 2条、黄金叶(炫尚)1条、长白山(777) 1条、南京(炫赫门) 1条、人民大会堂(硬红细支) 1条、 云烟(细支云龙) 1条、黄金叶(商鼎) 1条、黄金叶(软盛世金典) 1条、利群(夜西湖) 1条、利群(软蓝) 1条、南京(红) 1条、 黄金叶(大M) 1条、黄山(记忆) 1条、苏烟(五星红杉树) 1条、 黄金叶(红火) 1条、红旗渠(天行健) 1条,共计40个品种85条卷烟,总货值金额17985元。(具体见《开封市祥符区烟草专卖局财物移送清单》)。我局于2022年10月10日予以立案调查。

当事人在开封市龙亭区十八大街郑开大道南150米路西开了副食超市销售卷烟,办理的有营业执照,营业执照名称为开封市开发区奥博便利超市店至案发,未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2022年9月6日,开封市祥符区烟草专卖局对该店进行检查时,朱卫杰在场且无法提供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询问,被查扣的卷烟是当事人朱卫杰从别的商店进购并销售的,该批次烟草制品购进价为:中华(软) 700元/条、中华(硬)450元/条、钻石(荷花) 320元/条、利群(软长嘴) 360元/条、利群(硬) 260元/条、利群(楼外楼) 200元/条、利群(长嘴) 220元/条、黄金叶(硬帝豪) 110元/条、黄金叶(硬红旗渠) 110元/条、利群(新版) 140元/条、黄鹤楼(硬8度) 200元/条、南京(十二钗烤烟) 280元/条、贵烟(跨越) 230元/条、黄金叶(天香细支) 600元/条、天子(中支) 250元/条、玉溪(创客) 200元/条、娇子(格调细支) 150元/条、好猫(细支长乐) 160元/条、黄鹤楼(硬峡谷情细支) 350元/条、利群(江南韵) 260元/条、黄金叶(黄金细支) 260元/条、利群(西子阳光) 310元/条、黄金叶(爱尚) 160元/条、黄鹤楼(天下名楼) 160元/条、泰山(白将细支) 160元/条、黄金叶(炫尚)200元/条、长白山(777) 150元/条、南京(炫赫门) 160元/条、人民大会堂(硬红细支) 160元/条、 云烟(细支云龙) 150元/条、黄金叶(商鼎) 200元/条、黄金叶(软盛世金典) 220元/条、利群(夜西湖) 180元/条、利群(软蓝) 180元/条、南京(红) 120元/条、黄金叶(大M) 230元/条、黄山(记忆) 140元/条、苏烟(五星红杉树) 220元/条、 黄金叶(红火) 180元/条、红旗渠(天行健) 65元/条,经开封市祥符区烟草专卖局核价,该批次烟草制品案值17985元。该批次烟没有卖出,也没有获利。

上述事实,主要由以下证据证明:

一、当事人朱卫杰身份证复印件一份;

二、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

三、对当事人制作的询问笔录一份 ;

四、开封市祥符区烟草专卖局提供证据材料一

以上搜集的证据材料,均履行了由举证人确认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                   

20221227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了汴市监自贸告[2022]26号《行政处罚告知书》,被处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以及听证的要求。

本局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十六条规定“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企业或者个人,由县级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上一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委托,审查批准发给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已经设立县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地方,也可以由县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发给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六条第一款规定:“从事烟草专卖品的生产、批发、零售业务,以及经营烟草专卖品进出口业务和经营外国烟草制品购销业务的,必须依照《烟草专卖法》和本条例的规定,申请领取烟草专卖许可证。”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上述规定,构成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责令停止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经营总额20%以上50%以下的罚款。”,应当责令当事人停止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给予其货值总金额20%以上50%以下的罚款。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六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决定对其作出行政处罚如下:罚款5000元。   

 当事人应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开封市建设银行(开户行:建行开封市金明支行,户名:开封市财政局非税收入财政专户,账号:41001555519050000221)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每日按罚款金额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开封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开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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