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
处罚信息公示:汴市监综执食不罚〔2022〕18号

开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市监综执食不罚202218

 

当事人:兰考县鲜时代购物广场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10225MA9G3EL65Q 

住所(住址):兰考县振兴路与考城路交叉口无号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徐*伟 

身份证号码:41010319******241X

2022年10月20日,我局接国家食品安全抽检检测信息系统通知,重庆瑞诺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兰考县鲜时代购物广场销售的2022-08-20批次“渝媳妇”牌山椒猪皮(规格型号80 克/袋),经河南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院 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检验报告№:SY20220216460(抽样单编号№:GC22410000440333690)抽样检验,菌落总数项目标准指标n=5,c=2,m=10000,M=100000,实测值6.0×10⁶,6.9×10⁶,3.6×1 0⁶,4.5×10⁶,10,单项判定不符合GB2726-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熟肉制品》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2022年11月1日,因疫情防控,我局执法人员将检验报告书通过电子网络邮件形式送达该企业,该购物广场委托代理人石**签字接收送。2022年11月23日,执法人员现场送达。当事人对报告书的真实性和检验结果无异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第(十三)项: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之规定,随对该企业立案进行调查。 

经查,2022914日,当事人从郑州市华蜀商贸有限公司购进该批次“渝媳妇”牌山椒猪皮30袋。进货价格为2.5元/袋,30袋进货金额是75元。从2022年9月14日至10月1日,该批次30袋全部销售完毕,销售价格为3.9元/袋,共销售117元,召回数量为0。

该单位已建立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并能如实记录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2份2页,证明当事人已取得合法的食品经营资质;              

2.该购物广场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和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共3份3页,证明接受调查人身份合法;

3.当事人采购收货清单2份2页、出入库明细2份2页、商品销售日报表明细2份2页、电脑截屏和销售商品价目表2份2页,证明了当事人按照单价3.9元/袋销售30袋不合格山椒猪皮的事实;

4.召回公告及照片2份3页、召回清单1份1页、整改报告1份3页,证明了当事人对不合格产品进行进行整改和追溯;

5.生产厂家营业执照、食品生产许可证及明细表复印件2份3页、当批次产品出厂检验报告1份1页、第三方检测报告1份4页,证明了当事人落实了进货查验和索证索票制度;

6.河南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院 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检验报告№:SY20220216460(抽样单编号№:GC22410000440333690)1份5页 、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抽样单(非网络)(抽样单编号 GC22410000440333690)1份1页、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告知书(№:0035792)1份1页、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顺序号GC22410000440333690)及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复检和异议须知1份2页、现场抽检照片8张2页;证明当事人销售的标称重庆瑞诺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2022-08-20批次“渝媳妇”牌山椒猪皮(规格型号80 克/袋),经河南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院 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检验报告抽样检验,菌落总数项目不符合GB2726-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熟肉制品》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20221222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下达《不予行政处罚告知书》(汴市监综执食不罚告﹝2022﹞18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条、第条的规定,告知其有权进行陈述、申辩。

当事人自收到告知书之日起个工作日内未行使陈述、申辩权,视为放弃此权利

本局认为,当事人经营的不合格山椒猪皮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第(十三)项:“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规定。构成了经营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违法行为。

鉴于当事人能如实说明商品来源,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提供了相应的票据,并不知其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的规定。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参照《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1版)》第五条第一款“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应当坚持以下原则:(一)合法原则。依据法定权限,符合法律、法规、规章 规定的裁量条件、处罚种类和幅度,遵守法定程序。”、第八条第六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不予行政处罚:(六)其他应当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的规定,处罚裁量等级为免于行政处罚。

综上,当事人经营的不合格山椒猪皮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三)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现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决定处罚如下:不予行政处罚。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开封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6个月内依法向城乡一体化示范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对你(单位)进行教育,具体内容如下:1.加强《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学习;2.规范经营行为,严格落实食品进货查验和食品销售记录等制度;3.增强安全主体责任意识,加强安全规范管理。

 

开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印 章)

                                2022年12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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