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
处罚信息公示:汴市监示价罚字〔 2022 〕16号

行政处罚信息摘要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汴市监示价罚字〔 2022 〕16

当事人基本情况

个人

  


组织机构代码


单位

  

开封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王伟诊所

登记号

52410200MJF862109H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姓名

王伟

违法行为类型

价格案件

行政处罚内容

1.没收违法所得1500元;

2.罚款1500元整

作出行政处罚

决定机关名称

开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

20221129

开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汴市监示价罚字〔 2022 〕16号

当事人: 开封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王伟诊所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52410200MJF862109H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王伟

2022年9月2日上午,我分局执法人员前往位于开封市未来湖滨花园2号楼16号的开封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王伟诊所进行日常监督检查,现场发现该诊所未在经营场所对提供的诊疗服务明码标价。

经查,当事人主要提供问诊、开处方药、输液、出诊、雾化治疗、换药等诊疗服务,收费标准分别为:问诊一次2元,开(配)药3天的量约12元,输液一次45元(包含药物和输液费),出诊一次15元,雾化治疗5元(自带药)或20元(包含药品和雾化费),换药一次5元。当事人并未在醒目位置对提供的各项诊疗服务进行明码标价。当事人未建立台账,未保留就诊收费记录,当事人供述称违法所得约1500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 当事人提供的开封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王伟诊所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其经营资质;

2. 当事人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其身份;

3.执法人员制作的《询问笔录》、《现场笔录》各一份、现场检查照片两张,证明当事人的违法事实;

4.当事人提供的现场照片及情况说明一张,证明当事人积极整改及违法所得的事实。

以上主要证据均由当事人签字确认。

2022年11月21日,我局执法人员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汴市监示价告〔2022〕16号),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行使陈述、申辩权。

当事人未明码标价提供诊疗服务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经营者销售、收购商品和提供服务,应当按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明码标价,注明商品的品名、产地、规格、等级、计价单位、价格或者服务的项目、收费标准等有关情况。”的规定。

根据《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通则和裁量基准(2021版)》11.1.3依据《价格法》第四十二条实施的行政处罚“处罚依据:第四十二条 经营者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裁量等级:从轻。违法情形:初次违法;或者具有《通则》规定的其他从轻处罚情形。裁量基准: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0.15万元以下的罚款。”之规定。鉴于当事人初次违法,并且在调查过程中积极配合,符合从轻处罚的情形,决定对当事人从轻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二条“经营者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1500元;

2.罚款1500元整

当事人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纳到开封市建行金明支行,帐户:开封市财政局非税收财政专户,帐号:41001555519050000221,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开封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6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开封市 市场监督管理局

                   (印 章)

                   20221129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