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
处罚信息公示:汴市监示价罚字〔2022〕14号

行政处罚信息摘要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市监示价罚字202214

当事人基本情况

个人

  名

王志远

组织机构代码

52411226MJY900966G 

单位

  称


组织机构代码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


违法行为类型

物价

行政处罚内容

罚款15000元。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

开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

  20221125

 开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市监示价罚字202214

 

当事人:开封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博文培训学校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52411226MJY900966G                                

住所(住址):开封市黄河大街中段5号

法定代表人:王志远  

身份证(其他有效证件)号码

联系电话:联系地址:开封市黄河大街中段5号。  


2022年9月28日,我局执法人员在日常监督检查时发现当事人未按照《关于制定开封市义务教育阶段学科类线下校外培训收费标准有关事项的通知》(汴发改收费【2021】582号)的规定,超出政府指导价浮动幅度制定价格,并现场发现超出政府指导价浮动幅度制定价格的《中小学生校外培训服务合同》十四份。

按照《关于制定开封市义务教育阶段学科类线下校外培训收费标准有关事项的通知》(汴发改收费【2021】582号)的规定,市级区域内10人以下班型每生28元/课时(上浮不得超过10%),也就是每课时不得超过30.8元收费。当事人与学生签订的14份合同,其中8份合同按50元/课时收费,另6份合同按63元/课时收费。8份合同按50元/课时(8份合同共计480课时)收费的,每课时多收取19.2元,共计多收取9216元;6份合同按63元/课时(六份合同共计180课时),每课时多收取32.2元,共计多收取5796元;上述14份合同合计多收取15012元。当事人在执法人员检查后立即联系学生家长,积极整改,已全部退回多收取费用。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开封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博文培训学校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 

2.当事人提供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和委托书各一份,证明其身份;

3.执法人员制作的《询问笔录》一份《现场笔录》一份《关于制定开封市义务教育阶段学科类线下校外培训收费标准有关事项的通知》(汴发改收费【2021】582号)复印件一份、《中小学生校外培训服务合同》十四份、收费收据十四份;证明当事人的超出政府指导价的浮动幅度制定价格的违法事实;

4.当事人提交的退费证明十四份、情况说明一份,证明当事人退还多收费用的情况

以上证据均有当事人签字按指印确认

2022年11月15日,我局向当事人送达了开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汴市监示价告字【2022】14号),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行使陈述、申辩权。

开封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博文培训学校超出政府指导价浮动幅度制定价格的行为属于《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九条第一款“经营者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一)超出政府指导价浮动幅度制定价格的;”所指的违法行为  

在执法检查过程中,当事人积极配合我局执法人员的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符合《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通则》第十条第一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规定的情形,并综合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等方面,依据《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通则》第七条第四款:“从轻行政处罚是指在依法可选择的处罚种类和处罚幅度内,适用较轻、较少的处罚种类或者较低的处罚幅度。其中,罚款的数额应当为从最低限到最高限这一幅度中30%以下的部分”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从轻处罚。

依据《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九条第一款“经营者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一)超出政府指导价浮动幅度制定价格的;”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决定对当事人作以下处罚: 

罚款150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纳到建行开封市金明支行,帐户:开封市财政局非税收财政专户,帐号41001555519050000221。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你(单位)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开封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开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1125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

 

 

 

本文书一式两份,一份送达,一份归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