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
处罚信息公示:汴市监综执处罚〔2022〕53号

开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汴市监综执处罚〔2022〕53

 

当事人:示范区金红副食店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

地址:西郊乡小北岗村路西

负责人:章**

身份证号码:41****************

2022年8月23日,我局接国家食品安全抽检检测信息系统通知,示范区金红副食店销售的焦作市恒海源饮品有限公司生产的2022-02-19批次牛奶甜橙大板(冰棍)(规格型号76克/包),经河南省食品检验研究院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检验报告№:GC22410000443033564(抽样单编号№:GC22410000443033564)抽样检验,菌落总数、大肠菌群项目不符合 GB 2759-201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冷冻饮品和制作料》要求。

2022年8月24日,我局执法人员将检验报告单送往该单位,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了《河南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四条:“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应当依照法律、法规、食品安全标准和本条例规定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对其生产经营的食品安全负责,保证所生产经营的食品卫生、无毒、无害。”之规定,随对该单位立案进行调查。

经查明:2022年5月4日,示范区金红副食店从一名叫赵阳的送货员处购进提子大板、甜橙大板等5个品种雪糕,共计货款2625元。其中包括检验报告书标称的不合格批次牛奶甜橙大板(冰棍)10件(40包/件),进货价格为25元/件(0.625元/包),计250元。截止2022年8月24日执法人员送达报告书,该批次牛奶甜橙大板(冰棍)以0.8元/包的销售价格,已全部销售完毕,获利70元,销售金额320元,召回数量为0。示范区金红副食店在进货时未能索取生产企业营业执照、生产许可证及明细表、检验报告等资质证明,也没有供货人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只向送货员索要了一张白条式清单,只显示进货的品名、数量及金额,无厂名、厂址、生产日期、保质期等信息。2022年9月15日,执法人员对该店下达责令整改通知书,限期责令其提供生产企业生产许可证及明细表、检验报告和销货清单,但当事人未能在限期内按要求提供相关资质证明。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2份2页,证明当事人已取得合法的食品经营资质;              

2.该单位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和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共3份3页,证明接受调查人身份;

3.当事人购货清单1份1页,证明了当事人按照每件25元(单价0.625元/包)购进不合格牛奶甜橙大板(冰棍)的事实;

4.召回公告及照片2份6页、召回清单1份1页、整改报告1份2页,证明了当事人对不合格产品进行整改和追溯;

5.生产厂家焦作市恒海源饮品有限公司营业执照1份1页,证明了当事人没有完全落实进货查验和索证索票制度,不能如实记录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没有保存相关凭证

6.河南省食品检验研究院 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检验报告№:GC22410000443033564(抽样单编号№:GC22410000443033564)1份4页 、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抽样单(非网络)1份1页、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告知书(№:0056417)1份1页、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及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复检和异议须知1份4页、现场抽检照片7张2页;证明当事人销售的标称焦作市恒海源饮品有限公司生产的2022-02-19批次牛奶甜橙大板菌落总数、大肠菌群项目不合格。

2022年10月14日,我局对当事人下达汴市监综执罚听告〔2022〕8号,当事人在规定的时间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了《河南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四条:“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应当依照法律、法规、食品安全标准和本条例规定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对其生产经营的食品安全负责,保证所生产经营的食品卫生、无毒、无害。”之规定。涉嫌违反了《河南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采购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登记证、备案卡或者产品合格证明文件。”之规定。

依据《河南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小作坊和小经营店有下列行为之一,由县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没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和要求的食品和食品原料,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第(一)项:生产经营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的;”之规定及第四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小作坊和小经营店有下列行为之一,由县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第(二)项:采购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时,未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登记证、备案卡或者产品合格证明文件的;”。      

当事人接到不合格报告后:1.立即停止销售、下架、召回该批次销售产品;2.对库存产品予以盘存,查看是否有未销售产品,对已经销售的产品进行召回,提交召回清单;3.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当事人的行为符合《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通则》第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第(一)项: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第(二)项:违法行为轻微且社会危害性较小的;”。综合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参照《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2021 版)》[豫市监(2021)63 号]7.3.1,确定裁量等级为从轻。依据《河南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及第四十五条实施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没收违法所得,没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和要求的食品和食品原料,处 1万元以上3.7万元以下罚款。

综上,当事人违反了《河南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四条、第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据《河南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一)项、第四十五条第(二)项之规定,现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

1、警告;

2、没收违法所得320元;

3、罚款10000元。

请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缴到开封市财政局非税收入财政专户,以下任何一家银行:

(一)中原银行开封西区支行,账号:5001880300010;

(二)中国银行汴京桥支行,账号:254624326312;

(三)工商银行鼓楼街支行,账号:703020309049036297;

(四)建设银行开封金明支行,账号:41001555519050000221;

(五)农业银行开封鼓楼支行,账号:094101040020847;

(六)邮政银行开封中心支行,账号:100318662440010001;

(七)浦发银行开封分行,账号:18610157400000165;

(八)交通银行开封分行,账号:582002113018010053256;

(九)汴京农商行,账号:00000114927200366012。

逾期不缴纳罚没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开封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6个月内依法向城乡一体化示范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开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印 章)

                                2022年10月21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份,份送达,一份归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