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
处罚信息公示:汴市监综执处罚〔2022〕48号

开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汴市监综执处罚〔2022〕48

 

当事人:开封市卡麦迪食品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

住所(住址):开封黄龙产业集聚区经二路南段东侧6号

法定代表人:吴**

身份证号码:34*****************

2022年8月9日,我局接国家食品安全抽检检测信息系统通知,郾城区商桥镇金福缘购物广场销售的开封市卡麦迪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2022-01-07 批次“卡麦迪”牌小麻花(香葱味)(规格型号500克/袋),经鹤壁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中心 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检验报告№: GC22410000462130203(抽样单编号№:GC22410000462130203)抽样检验,过氧化值(以脂肪计)项目不符合 GB 7099-201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糕点、面包》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2022年8月10日,我局执法人员将检验报告送往该公司,当事人对报告书的结果提出复检。2022年9月7日,国家食品安全抽检检测信息系统显示当事人已放弃复检在处置该报告书期间,2022年8月25日接到国家食品安全抽检检测信息系统通知,该公司生产的2022-01-20批次“米谷多”牌唇香小麻花(咸香芝麻味)经河南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院抽样检验,过氧化值(以脂肪计)项目不符合 GB 7099-201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糕点、面包》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该公司未对2022-01-20批次报告书提出复检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第(十三)项: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之规定,对当事人进行合并立案调查。

经查明:该公司2022-01-07 批次“卡麦迪”牌小麻花(香葱味)(规格型号500克/袋)在生产过程中投入原材料面粉 250kg、白糖5kg、黑芝麻3.5kg等(详见投料记录),经验收、预处理、和面、挤压成型、油炸、熬糖、拌料、内外包装,装箱、经检验合格留样,制作成品件30件(每件内含15袋×500克/袋 )全部入库。该批次产品于2022年1月9日全部销往河南省漯河市瑞雨鸿商行,数量为30件,每件15袋(500克/袋),销售价格67.5元/件,共计2025.00元。

该公司2022-01-20批次“米谷多”牌唇香小麻花(咸香芝麻味)(规格型号450克/袋)在生产过程中投入原材料250kg、白糖5kg、黑芝麻3.5kg等(详见投料记录),经验收、预处理、和面、挤压成型、油炸、熬糖、拌料、内外包装,装箱、经检验合格留样,制作成唇香小麻花33件(每件内含15袋×450克/袋)全部入库。该批次产品于2022年1月22日全部销往河南郑州大学南路百荣市场商户闫艳娜,数量为33件,每件15袋(450克/袋),销售价格64.5元/件,共计2128.50元。

两批次不合格产品销售金额共计¥4153.50元。

接到不合格报告书,该公司立即制定食品召回计划,通知河南省漯河市瑞雨鸿商行和郑州大学南路百荣市场商户闫艳娜并下达食品召回公告,停止销售22022-01-07 批次“卡麦迪”牌小麻花(香葱味、规格型号500克/袋)、2022-01-20批次“米谷多”牌唇香小麻花(咸香芝麻味、规格型号450克/袋)产品,并对所销售的食品进行召回,经两经销商查询库存,两批次产品均已销售完毕,召回为数量为0。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营业执照、生产许可证复印件2份4页,证明该公司已取得合法的食品生产经营资质;              

2.公司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受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委托书5份5页,证明接受调查人身份合法;         

3.产品原辅料投料、生产记录2份26页,产品入库单、出库单、销货清单6份6页,出厂检验报告2份2页,证明了上述批次产品的生产数量和实际销售流向;

4.执法人员制作的《现场检查笔录》2份6页、《询问调查笔录》7页,证明该公司的违法事实;

5.该公司提交的库存说明2份2页、产品召回公告2份2页、产品召回清单2份2页、企业整改措施1份3页,不合格原因分析1份1页,证明公司对生产经营不合格食品进行追溯和整改;

6.三方检测报告2份10页,证明公司对出现不合格产品进行原因查找;

7.鹤壁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中心 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检验报告№: GC22410000462130203(抽样单编号№:GC22410000462130203)、抽样检验抽样单、抽样检验告知书、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复检和异议须知和抽检照片8页,证明当事人生产的2022-01-07 批次“卡麦迪”牌小麻花(香葱味)(规格型号500克/袋),经鹤壁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中心抽样检验,过氧化值(以脂肪计)项目不符合 GB 7099-201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糕点、面包》要求。

8.河南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院 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检验报告№: SY20220213304(抽样单编号№:SC22410000440339742)、抽样检验抽样单、抽样检验告知书、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复检和异议须知和抽检照片8页,证明当事人生产的2022-01-20批次“米谷多”牌唇香小麻花(咸香芝麻味)(规格型号450克/袋),过氧化值(以脂肪计)项目不符合GB 7099-201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糕点、面包》要求。

2022928日,我局对当事人下达汴市监综执罚告〔2022〕42号,当事人在规定的时间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十三)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之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第二款:“除前款和本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形外,生产经营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依照前款规定给予处罚。”      

当事人接到不合格报告后:1.立即通知经销商停止销售、召回该批次销售产品;2.对库存产品予以盘存,查看是否有未销售产品,对已经销售的产品进行召回,提交召回清单;3.提交查找分析过氧化值(以脂肪计)项目不符合GB 7099-201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糕点、面包》要求的原因;4.对厂区进行整改,写出整改措施;5.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但存在一个月内接到两份产品不合格报告书,证明当事人对产品质量疏于管理,要求不严。综合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参照《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2021 版)》[豫市监(2021)63 号]7.1.5,当事人不具有从轻、从重处罚情形,确定裁量等级为一般。参照《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2021 版)》[豫市监(2021)63号]7.1.5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实施的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 6.5万元以上8.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13倍以上17倍以下罚款。

综上,当事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三项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之规定,现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

1.没收违法所得肆仟壹佰伍拾叁元五角整(¥4153.50);

2.罚款陆万伍仟元整(¥65000.00)。

请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缴到开封市财政局非税收入财政专户,以下任何一家银行:

(一)中原银行开封西区支行,账号:5001880300010;

(二)中国银行汴京桥支行,账号:254624326312;

(三)工商银行鼓楼街支行,账号:703020309049036297;

(四)建设银行开封金明支行,账号:41001555519050000221;

(五)农业银行开封鼓楼支行,账号:094101040020847;

(六)邮政银行开封中心支行,账号:100318662440010001;

(七)浦发银行开封分行,账号:18610157400000165;

(八)交通银行开封分行,账号:582002113018010053256;

(九)汴京农商行,账号:00000114927200366012。

逾期不缴纳罚没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开封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6个月内依法向城乡一体化示范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开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印 章)

                                2022年10月19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份, 壹份送达,一份归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