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
处罚信息公示:汴市监示食药罚字〔 2022 〕40号

行政处罚信息摘要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汴市监示食药罚字〔 2022 〕40号

当事人基本情况

个人

  


组织机构代码


单位

  

河南锦红鲤商贸有限公司

组织机构代码

91410296MA466KY11G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姓名

陈涛峰

违法行为类型

食品案件

行政处罚内容

1、对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的行为给予警告;

2、没收违法所得156.4元;

3、对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兰花蟹的行为罚款65000元整。

作出行政处罚

决定机关名称

开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

2022117

开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市监示食药罚字〔 2022 〕40

当事人: 河南锦红鲤商贸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 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1410296MA466KY11G                                  

住所(住址):开封市集英街与金耀路交叉口未来湖滨花园1号楼1层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  陈涛峰                                 

2022年6月14日,开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河南省华测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对当事人采购销售的兰花蟹进行抽检。2022年6月30日出具了检验报告NO:A2220216736106001C;经抽样检验,镉(以Cd计)项目不符合GB2762-201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我局执法人员于2022年7月4日将不合格检验报告送达当事人,当事人对检验结果没有异议。当事人称该批次兰花蟹已全部销售完毕。我局执法人员分别于2022年7月4日、2022年8月10日、2022年8月16日三次向该公司下达询问通知书,该公司均未至我局接受询问,当事人直至2022年9月29日才前往我局接受询问

经查,当事人于2022年6月10日郑州市中牟县万邦水产交易区B5区15-16号,福厦海鲜水产采购3.4公斤兰花蟹,每公斤进价190元,合计646元。其中在2022年6月14日河南省华测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抽检时购买了1.516公斤,剩余1.884公斤已全部销售完毕,每公斤销售236元,销售货款共计802.4元,每公斤获利46元,共获利156.4元截至案件调查终结之日,没有发现消费者因食用上述兰花蟹出现不良症状的情况。当事人提供了供货方福厦海鲜水产销售单据、中国检验认证集团湖南有限公司消毒证明、长沙凯普医学检验实验室检测报告单、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入境检疫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口货物报关单复印件各一份,未能提供供货方的资质证明,也未能证明福厦海鲜水产从湖南连年有鱼进出口有限公司购进兰花蟹的相关证明文件,未能提供检验合格证明文件,未履行食品进货查验义务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提供的《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其经营资格;                                   

2.当事人提供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各一份,证明被委托人的身份;

3.河南省华测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出具的检验报告(NO:A2220216736106001C)一份,证明被抽检的“兰花蟹”不合格的事实;

4.对当事人制作的《现场笔录》、《询问笔录》各份,证明当事人采购销售不合格兰花蟹的购货数量、销售价格、销售额的情况。

5.当事人提供的福厦海鲜水产销售单据、中国检验认证集团湖南有限公司消毒证明、长沙凯普医学检验实验室检测报告单、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入境检疫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口货物报关单复印件各一份、当事人的进货台账和销售台账各一份,证明当事人未履行食品进货查验义务。

以上证据均由当事人签字盖章确认。

2022年10月20日,我局执法人员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汴市监示食药告字(2022)40号),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行使陈述、申辩权。

当事人未履行食品进货查验义务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兰花蟹的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食品经营者采购食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以下称合格证明文件)。”的规定。

依据《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1版)》7.1.5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实施的行政处罚 裁量等级:一般;违法情形:不具有从轻、从重处罚情形。裁量基准: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6.5万元以上8.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13倍以上17倍以下罚款。鉴于当事人不具有从轻、从重处罚情形对当事人予以一般处罚。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一)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三)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者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或者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出厂检验记录和销售记录制度;”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对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的行为给予警告;

2、没收违法所得156.4元;

3、对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兰花蟹的行为罚款65000元整。

当事人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纳到开封市建行金明支行,帐户:开封市财政局非税收财政专户,帐号:41001555519050000221,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开封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6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开封市 市场监督管理局

                   (印 章)

                   202211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