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 刘xx
违法类别:
使用非法定计量单位、以欺骗消费者为目的的计量器具
主要事实:
刘xx使用非法定计量单位、以欺骗消费者为目的的计量器具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十六条“使用计量器具不得破坏其准确度,损害国家和消费者的利益。”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二条“国家实行法定计量单位制度。法定计量单位的名称、符号按照国务院关于在我国统一实行法定计量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中“我国的法定计量单位(以下简称法定单位)包括:(1)国际单位制的基本单位:量的名称 质量 单位名称 千克(公斤) 单位符号 kg”之规定。2024年05月22日,我局向当事人送达了开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汴市监示范告字〔2024〕65号),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行使陈述、申辩权。
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二十七条“制造、销售、使用以欺骗消费者为目的的计量器具的,没收计量器具和违法所得,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对个人或者单位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四十八条“制造、销售、使用以欺骗消费者为目的的计量器具的单位和个人,没收其计量器具和全部违法所得”,可并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对个人或者单位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四十条“违反本细则第二条规定,使用非法定计量单位的,责令其改正;属于出版物的,责令其停止销售,可并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
处罚内容:
1.没收非法定计量单位、以欺骗消费者为目的的计量器具一台;
2.没收违法所得;
3.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