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汴市监示罚字〔2024〕56号
当事人: 开封市开发区凯迪烟酒商店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 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2410200MA477ATT80
住所(住址): 河南省开封市市辖区开封市第五大街德祥小区36号一楼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 雷丽
身份证件号码: 412727xxxxxxxx6245
2023年11月22日,开封市城区烟草专卖局根据举报依法对位于河南省开封市市辖区开封市第五大街德祥小区36号一楼的当事人开封市开发区凯迪烟酒商店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有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违法行为,并在其店内查获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卷烟:黄山(记忆)0.1条,每条140元,合计14元;黄山(硬记忆)0.1条,每条100元,合计10元;白沙(硬精品三代)0.1条,每条150元,合计15元;好猫(招财猫1600)0.1条,每条180元,合计18元;泰山(望岳)0.1条,每条190元,合计19元;贵烟(萃)0.1条,每条180元,合计18元;天子(金)0.1条,每条200元,合计20元;黄金叶(爱尚)0.1条,每条160元,合计16元;双喜(花悦)0.1条,每条160元,合计16元;云烟(细支云龙)0.1条,每条150元,合计15元;中南海(典8)0.1条,每条110元,合计11元;娇子(X)0.1条,每条100元,合计10元;长城(醇雅薄荷)0.1条,每条149.4元,合计14.94元;黄金叶(乐途硬)0.1条,每条200元,合计元20;黄金叶(软盛世金典)0.1条,每条220元,合计22元;金圣(滕王阁·紫光)0.1条,每条150元,合计15元;黄鹤楼(硬银紫)0.1条,每条130元,合计13元;好猫(细支长乐)0.1条,每条160元,合计16元;云烟(小熊猫家园)0.1条,每条180元,合计18元;金圣(青瓷)0.1条,每条180元,合计18元;双喜(硬经典1906)0.1条,每条170元,合计17元;红旗渠(新版银河)0.1条,每条50元,合计5元;人民大会堂(硬红细支)0.1条,每条160元,合计16元;泰山(白将细支)0.1条,每条160元,合计16元;黄金叶(红南阳)0.1条,每条160元,合计16元;红旗渠(雪茄)0.1条,每条50元,合计5元;红旗渠(天行健)0.1条,每条65元,合计6.5元;泰山(心悦)0.1条,每条160元,合计16元;人民大会堂(盛京中支)0.1条,每条200元,合计20元;黄鹤楼(天下名楼)0.1条,每条160元,合计16元;中南海(5mg)0.1条,每条130元,合计13元;利群(楼外楼)0.1条,每条200元,合计20元;共计32个品种,3.2条,金额总计:485.44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三十二条和《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二条的规定,2024年2月8日,该局将本案移送至我局依法处理。
经查,该批卷烟是当事人在2023年8月之前烟草证未到期时从烟草公司购得的,共购进32个品种、32条卷烟。在烟草证到期之前共售出32个品种、28.8条卷烟。剩余的32个品种、3.2条卷烟在烟草证到期之后至2023年11月22日被开封市城区烟草专卖局查获之前,未再销售。获利金额为0元。开封市城区烟草专卖局对涉案烟草的核价金额为485.44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其身份;
2.被委托人的身份证复印件一份,委托授权书一份,证明其身份;
3.开封市城区烟草专卖局移送函及相关文书(共29页),证明当事人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的事实;
4.对当事人的《询问笔录》一份,证明当事人购进卷烟的品种、数量、销售价格、违法经营总额、获利情况及无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事实。
以上四项证据均由当事人分别签字按指印确认。
2024年4月22日,我局向当事人送达了开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汴市监示告字〔2024〕56号),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行使陈述、申辩权。
当事人的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六条“从事烟草专卖品的生产、批发、零售业务,以及经营烟草专卖品进出口业务和经营外国烟草制品购销业务的,必须依照《烟草专卖法》和本条例的规定,申请领取烟草专卖许可证。”的规定。
依据《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3版)》10.14.1 依据《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实施的行政处罚 裁量等级:从轻 违法情形:具有《通则》规定的从轻处罚情形。裁量基准:责令停止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经营总额20%以上29%以下的罚款。及《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通则》第十条第一款第二项和第三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二)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三)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的;”的规定,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且社会危害性较小。决定对当事人作出从轻行政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责令停止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经营总额20%以上50%以下的罚款”之规定,责令停止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决定对当事人作以下处罚:
1.罚款130元。
当事人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纳到建行开封市金明支行,帐户:开封市财政局非税收财政专户,帐号:41001555519050000221,逾期不缴纳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开封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开封城乡一体化示范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开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印 章)
2024年4月30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三份,一份送达,一份归档,一份承办机构留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