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封市市场监管局积极践行执法为民理念,推行包容审慎监管、柔性执法服务新举措,规范适用行政执法“四张清单”办理各类行政处罚案件,对主动消除、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或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依法从轻、减轻或者免予处罚,给予企业适度容错、纠错空间。为经营主体营造宽松和谐的法治化营商环境,实现了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相统一。为进一步彰显市场监管执法力度和温度,助力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现将部分典型案例公布如下:
案例一:杞县某安食品有限公司发布涉及疾病治疗功能食品违法广告案
2024年5月30日,杞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接上级案件线索交办,显示杞县某安食品有限公司涉嫌发布涉及疾病治疗功能食品违法广告。经查,当事人在其官方网站于2023年06月08日发布食品广告文章:1、发酵黑蒜作为一种外用药物就能治疗多种疾病。如发酵黑蒜可以用来止鼻血,将生蒜捣烂,敷在脚心,左鼻孔流血敷在右脚心,右鼻孔流血敷在左脚心,很快血就会止住。2、利用发酵黑蒜的杀菌功能,在肠道传染流行期间,每天生食1-2颗发酵黑蒜,能起到预防肠道传染病的作用,防止腹泻的发生。上述内容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七条之规定。当事人在执法人员告知其违法行为后及时删除违法广告文章,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且其发布内容在其官网点击量为372次。参照《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通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之规定,杞县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作出不予行政处罚。
案例二:开封市某饮用水有限公司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饮用水减轻处罚案
2024年10月23日,开封市市场监管局收到检验报告显示:开封市某饮用水有限公司生产的桶装饮用水铜绿假单胞菌项目不符合 GB 19298-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包装饮用水》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经查,涉案桶装饮用水货值金额共652元。当事人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饮用水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积极查找产品不合格原因,对厂区进行整改,整改后经第三方检测机构检验送检产品合格,属于首次违法。参照《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通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之规定,开封市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作出减轻行政处罚。
案例三:某培训公司未经许可从事餐饮服务减轻处罚案
2024年7月8日,开封市市场监管局经济技术开发区(自贸片区)分局接到12345市长热线投诉举报转办单,举报某培训公司食堂卫生不达标且证件不齐全。经查,当事人食堂无食品经营许可证从事餐饮服务,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之规定,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且货值金额小、社会危害性较小,该食堂的工具、设备为内部使用,后续能够用于合法生产经营活动,参照《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通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之规定,开封市市场监管局经济技术开发区(自贸片区)分局对当事人作出减轻行政处罚。
案例五:金明区某综合超市销售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减轻处罚案
2024 年 11 月 14 日,开封市市场监管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接到举报,反映金明区某综合超市销售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执法人员在当事人经营场所发现3个品种共12袋食品均已超过保质期,货值金额94 元。当事人销售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河南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的规定。鉴于当事人系初次违法,主动配合调查,如实提供证据,涉案产品货值金额较小。参照《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通则》,依据《河南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管理条例》 第四十四条之规定,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对当事人作出减轻行政处罚。
案例六:开封市顺河回族区某日用百货超市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韭菜不予处罚案
2024年6月28日,开封市顺河回族区市场监管局收到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信息系统网络平台检验报告显示:开封市顺河回族区某日用百货超市销售的韭菜甲拌磷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经查,涉案韭菜金额共14.4元,当事人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韭菜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有充分证据证明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法》第一百三十六条之规定,顺河区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作出不予行政处罚
案例七:兰考县某量贩有限公司油田购物中心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龙须豆不予处罚案
2024年7月1日,兰考县市场监管局收到检验报告显示:兰考县某量贩有限公司油田购物中心销售的龙须豆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经查,涉案龙须豆货值金额共54.06元。当事人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龙须豆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有充分证据证明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法》第一百三十六条之规定,兰考县市场监管局决定对当事人作出不予行政处罚。
案例八 :开封某商贸有限公司金源财富广场分店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香蕉不予处罚案
2024年6月3日,开封市祥符区市场监管局收到检验报告显示:开封某商贸有限公司金源财富广场分店销售的香蕉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经查,涉案香蕉货值金额共482.92元。当事人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香蕉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有充分证据证明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法》第一百三十六条之规定,祥符区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作出不予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