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封市市场监管局深入开展群众身边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集中整治,以“护民生”为中心,突出“保安全”和“反欺诈”两个主题,聚焦群众反映强烈、社会危害性大、社会舆论关注的突出问题,持续开展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严厉打击危害食品安全、制售假冒伪劣商品、特种设备安全、虚假违法广告、加油机等计量作弊等违法行为,查办一批与群众利益息息相关的违法案件,现将部分典型案例公布如下:
案例一 开封市市场监管局查处开封某乐食品厂生产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产品案
2024年2月26日,开封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开封某乐食品厂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产品的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罚没款50240元。
2023年12月13日,开封市市场监管局收到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显示开封某乐食品厂生产的2023年10月27日批次竹叶水、菌落总数项目不符合GB 7101-202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饮料》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经查,当事人生产该批次竹叶水50件(规格:520ml/瓶),每件24瓶,已全部销售完毕,违法所得240元。
当事人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开封市市场监管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的规定作出处罚。
案例二 开封市顺河回族区市场监管局查处开封市某亭水泥有限公司生产经营不合格粉煤灰硅酸盐水泥案
2024年4月10日,开封市顺河回族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开封市某亭水泥有限公司生产销售不合格粉煤灰硅酸盐水泥的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罚没款3960元。
2023年12月28日,顺河回族区市场监管局收到商丘市市场监管局示范区分局案件移送函,显示开封市某亭水泥有限公司分别于2023年9月6日和2023年10月6日生产的粉煤灰硅酸盐水泥,经检测,检验结论为抗压强度28天项目,均不符合标准要求。经查,当事人生产该两批次粉煤灰硅酸盐水泥,共计30吨。
当事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开封市顺河回族区市场监管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的规定作出处罚。
案例三 开封市禹王台区市场监管局查处开封市禹王台区某强副食商行销售超过保质期食品案
2024年3月28日,开封市禹王台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开封市禹王台区某强副食商行销售超过保质期食品的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没收超过保质期食品,罚款10000元。
2024年3月12日,禹王台区市场监管局接举报,称开封市禹王台区某强副食商行销售过期食品,执法人员立即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发现有1瓶朱老六红腐乳(800g/瓶),54袋草原红太阳烧烤酱(110g/袋),145袋山杏仁(150g/袋)均已超过保质期。
当事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及《河南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十五条规定,开封市禹王台区市场监管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七条、《河南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的规定作出处罚。
案例四 开封市祥符区市场监管局查处开封市某茂燃气有限公司祥符区园区路分公司未经许可擅自从事气瓶充装活动、使用特种设备未办理使用登记案
2024年4月17日,开封市祥符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开封市某茂燃气有限公司祥符区园区路分公司未经许可擅自从事气瓶充装活动、使用特种设备未按照规定办理使用登记的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没收违法充装的气瓶60只,罚款20000元。
2024年1月16日,祥符区市场监管局对开封市某茂燃气有限公司祥符区园区路分公司进行监督检查时,发现当事人正在用罐装液化石油气钢瓶连接充装设备,使用充枪向未办理使用登记证的钢瓶充装液化石油气,现场共发现无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标签标识的钢瓶60只,充装后尚未销售。经查,当事人经营燃气,未取得移动式压力容器、气瓶充装许可。
当事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和第三款的规定,开封市祥符区市场监管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作出处罚。
案例五 开封市市场监管局查处开封市示范区盛某源便利店销售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白酒案
2024年5月29日,开封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开封市示范区盛某源便利店销售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白酒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对当事人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给予警告,没收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白酒11瓶,罚款30000元。
2024年4月16日,开封市市场监管局联合多家白酒生产厂家对当事人店内进行监督检查时,发现6瓶海之蓝白酒、2瓶习酒(窖藏1988)、3瓶剑南春浓香型白酒涉嫌假冒。该白酒经生产厂家鉴定,非厂家生产或包装,执法人员当场对涉案白酒进行扣押。经查,当事人上述白酒没有进销货台账记录。海之蓝白酒的销售价是135元/瓶,习酒(窖藏1988)的销售价是500元/瓶,剑南春浓香型白酒的销售价是430元/瓶,货值金额3100元。
当事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开封市市场监管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和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的规定作出处罚。
案例六 开封市龙亭区市场监管局查处开封市某翔美术培训中心发布违法广告案
2024年1月4日,龙亭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开封市某翔美术培训中心发布违法广告的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罚款15000元。
2023年10月31日,龙亭区市场监管局根据线索,依法对开封市某翔美术培训中心进行检查,现场发现当事人在“开封某翔画室”的抖音账号上发布作品描述有:“比成绩,比教学硬实力还是首选某翔画室,出分才是我们最骄傲的时候”,封面内容为:“2023届河南省、某翔画室开封市状元、祝贺蔡之冰斩获2023届开封市状元、河南省前10名并标有“某翔画室、状元画室”字样,后续内容是其他6位学生的姓名、成绩和排名。经查,该抖音账号广告视频内容由当事人委托某文化艺术有限公司制作发布的,自广告发布后多名学员通过该视频广告向当事人咨询、报名学习。
当事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和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龙亭区市场监管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和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作出处罚。
案例七 杞县市场监管局查处杞县邢口草寺村某胜加油点破坏计量器具准确度案
2024年4月8日,杞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杞县邢口草寺村某胜加油点破坏计量器具准确度的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没收涉案加油机主板,罚没款66878.28元。
2024年3月22日,邢口市场监管所接举报,称杞县邢口草寺村某胜加油点销售的92号乙醇汽油“缺斤短两”。当日,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的加油点依法进行现场检查,将涉案92号乙醇汽油燃油加油机主板送往生产厂家进行鉴定,检验结论为非正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原出厂配置主板。经查,当事人于2023年6月从商丘一停业加油站购进旧“正星”牌税控燃油加油机一台,并通过一他人对该加油机主板进行了改动,改动后可通过燃油加油机键盘设置调整加油量的多少,从而实现“缺斤短两”的目的。
当事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十六条的规定,杞县市场监管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作出处罚。
案例八 开封市鼓楼区市场监管局查处鼓楼区某味鲜水产品店使用以欺骗消费者为目的的计量器具案
2024年4月24日,鼓楼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鼓楼区某味鲜水产品店使用以欺骗消费者为目的的计量器具的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没收不合格ACS—电子计价秤一台,罚款2000元。
2024年4月7日,鼓楼区市场监管局接举报,称鼓楼区某味鲜水产品店销售的活鱼“缺斤短两”。当日,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使用的电子秤在按按键“9”+“去皮”键后即可进入作弊状态,在放置1KG砝码时进行称重测试,按“单价1”“单价2”“单价3”“单价4”按键后,分别显示“1.05KG”“1.10KG”“1.15KG”“1.20KG”,关机重启后,电子秤恢复正常的称重状态。执法人员当场对该电子秤依法进行了扣押。
当事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十六条的规定,鼓楼区市场监管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作出处罚。